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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和田地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地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16-09-10   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  发表时间:2016-8-24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和田地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地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按机构编制管理程序审核,并经行署批准,现予印发。
   
   
                                               2016年7月1日
   


和田地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地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地(州市)县(市、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新党发〔2015〕12号)、自治区党委编办《关于地(州、市)县(市、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党编办〔2015〕133号)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和田地区行政公署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6〕19号)精神,设立和田地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为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工作部门,挂地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牌子。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印刷宗教物品的审批。
    2.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行署公布取消的其它行政审批事项。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外国人在本地区参加宗教活动许可下放县(市)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2.将权限内成立、变更、注销宗教团体登记的审核可下放县(市)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3.将权限内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审批可下放县(市)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4.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地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承接自治区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宗教领域遏制宗教极端、抵御渗透相关职责。
    2.加强民族团结工作方面的相关职责。
    3.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单位内设清真食堂的监督检查。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并监督、检查调研贯彻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和研究处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监督检查本地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情况;参与拟定全地区民族和宗教事务方面的各种管理办法和规范性文件。
    (二)参与研究、拟定本地区有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措施;做好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特殊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管理本地区少数民族补助费的分配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国家和自治区给予民族地区的专项贷款、专项资金和项目选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扶贫工作。
    (三)调查研究全地区民族、宗教方面的问题,及时向地委、行署反映情况,协同有关部门及时稳妥地处理民族、宗教、教派间的矛盾和纠纷;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有关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四)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培养、教育、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政策,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民宗干部的培训工作。
    (五)协调民族关系,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负责组织全地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评选、表彰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安排民族团结教育宣传活动;负责本地区民族识别和少数民族成份的确认鉴定工作。
    (六)依法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和不信仰自由,保护宗教教职人员从事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爱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七)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宗教事务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引导、促进宗教在政策和法律法规范围内活动;负责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负责对宗教团体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使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工作;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机关协助或协调办理的各项事务;组织和接待少数民族、宗教上层人士的参观、访问事宜;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宗教团体和经文学校的财务及经费使用情况。
    (八)组织实施宗教界“五好宗教活动场所”、“五好宗教人士”创建、评比、表彰活动;协同有关部门实施遏制宗教极端,引导正信等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宗教方面的外事活动和对外宣传工作;负责组织朝觐工作,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及民族分裂活动的渗透活动;协同政法部门揭露和打击披着宗教外衣的民族分裂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
    (十)负责经文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出国宗教留学生管理和毕业回国后的安排,做好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和自治区伊斯兰教经学院学生的选派和毕业回乡后的安置工作;指导爱国宗教团体和爱国宗教教职人员的培养、培训工作。
    (十一)参与研究组织拟定发展本地区少数民族教育、文化、科技、卫生、语言文字发展规划,组织监督检查相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参与协调民族地区对口支援和经济协作等有关工作;负责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语言文字的翻译,规范维、汉标准语工作,组织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和维吾尔语正音正字水平测试工作,积极推广普及普通话;指导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二)承办地委、行署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地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地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核定行政编制3名(正科1名、副科1名),事业(工勤)编制2名。
    负责单位日常工作的协调;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和后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检查、督促机关各科室及基层民族宗教部门的工作;负责有关会议和活动的筹备组织工作;负责单位文秘、信息、档案、信访、保密、接待、财物、资产管理、劳动工资等工作;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民族宗教事务方面的提案(议案);为机关各科室提供有关服务;管理本地区民族宗教系统有关涉外工作;负责机关作风、组织纪律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单位老干部工作。
    (二)宗教事务科。核定行政编制2名(正科1名、副科1名)。
    执行有关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提出对宗教事务进行依法管理的意见、建议,并检查督促有关政策的落实;负责搜集上报宗教方面信息,调研并解决宗教活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去极端化和反渗透工作;负责办理有关宗教活动场所修建、维修、自养和宗教房产事务,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制订宗教教职人员的培训计划;负责提出宗教教职人员的培养、选拔意见;负责对爱国宗教人士带培塔里甫及经文班点的管理和指导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宗教院校和经文班点的招生工作;负责联系指导宗教团体工作和宗教人士、塔里甫的政治思想教育、培训、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宗教界“双五好”评选和表彰活动。
    (三)民族事务科。核定行政编制2名(正科1名、副科1名)。
    执行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调查研究地区民族工作方面的情况,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组织对本地区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妇女儿童状况和散杂居少数民族人权情况的调查研究,配合有关方面拟订少数民族人权情况报告等事宜;负责联系少数民族干部,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推荐及相关制度制订、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本地区少数民族成份的确认、鉴定工作;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少数民族经济、贸易发展工作,管理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资金和补助费的分配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管理国家给予本地区的民族地区专项贷款、专项资金、项目的选报工作;做好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特殊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参与全地区少数民族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数据统计与分析工作;贯彻执行自治区发展少数民族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促进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措施办法;组织调研农牧区、边境县乡及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做好扶贫工作;依照民族乡工作条例负责做好民族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工作;会同有关方面协调和做好发达地区与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工作。
    (四)文教宣传科。核定行政编制2名(正科1名、副科1名)。
    负责组织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及各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对宗教人士的宣传教育,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参与研究制订发展自治区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发展规划,组织监督检查相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相关工作;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少数民族图书、音像制品和涉及民族宗教政策问题的文章、材料、书刊的审查和审核;会同有关方面做好民族、宗教的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少数民族、宗教人士的参观、考察团以及国(境)外民族、宗教访华团组在本地区活动的协调安排工作;负责基层民族宗教部门干部的培训、教育等工作;会同有关方面调查研究地区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教育的援助、扶持工作和管理民族教育补助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计划生育工作。
    (五)民族团结模范创建活动办公室。核定行政编制3名(正科1名、副科1名)。
    制订地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规划;制订民族团结教育月的活动方案;对申请创建地区级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以下简称“民模单位”)进行指导并组织检查、验收,每年进行一次命名;对已取得地区级的民模单位进行年检,并从中推荐自治区级民模单位;接受自治区民模创建办的委托,对本地区申报自治区级民模的单位进行考核验收;在每三年一次的地区民模表彰大会召开前,向地委、行署提交地区民模表彰大会申请、评选表彰条件、表彰名额分配计划,负责会议组织筹备等工作;对获得地区级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个人按限额向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推荐。
    (六)零散朝觐专项治理和有计划朝觐工作办公室。核定行政编制2名(正科1名、副科1名)。
    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制止零散朝觐工作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加强制止零散朝觐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组织协调各县(市)、各部门开展对朝觐活动的宣传和引导;负责有组织、有计划朝觐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建立完善有组织、有计划朝觐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会同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对朝觐人员的行前培训教育工作;负责新疆朝觐团和田分团国内外组织管理及后勤保障等服务工作;加强调研督查工作,研究制止零散朝觐和有组织有计划朝觐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人员编制
    地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地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机关核定行政编制18名,其中核定县处级领导职数4名,含纪检组长(正县2名、副县2名),科级领导职数12名(正科6名、副科6名);核定事业(工勤)编制2名。
    五、直属单位人员编制
    和田地区民族宗教工作执法督察支队,正科级,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进行监督;监督检查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及国家各部委、自治区关于民族宗教方面的各项法规在全地区的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特别要注意保护不信教群众的自由,保护合法的宗教活动,依法制止非法宗教活动;对民族宗教事务日常和特殊敏感时期工作进行检查;依法处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民族间关系、民族纠纷及经济权益方面的事务;对各县市在民族宗教方面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规范,对非法行为予以打击查处;指导各县市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配合政法部门依法打击国内外敌对势力及民族分裂势力的渗透、颠覆活动,严厉打击披着宗教外衣进行的各种破坏活动和其他犯罪活动;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对“三非”活动及公共场合聚集礼拜、违反民族传统服饰等现象进行专项治理;检查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法的执行情况,清真食品生产、清真餐饮业资格认定工作;受理民族、宗教行政复议申请,作出民族、宗教行政复议决定;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
    和田地区民族宗教工作执法督察支队,正科级,核定行政编制2名,核定科级领导职数2名,其中:正科1名、副科1名。
    六、其他事项
    (一)与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地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和田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清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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